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204号
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雏。
委托代理人芮苓,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逸帆。
委托代理人祝涵,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苏斯菲尔公司)与被告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斯非尔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倪红霞、人民陪审员孙宝祥、田有娣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进行了预备庭审理,于2014年8月2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江苏斯菲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芮苓,被告上海斯非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斯菲尔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1998年,为国内第一家从事安装式多功能电能表研发的企业,是国内电力智能仪表研发、生产、销售的领军企业,主要产品有各类智能配电仪表、中低压保护装置、电能质量改善与节电控制产品及监控系统。2007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生产制造并销售的安装式数字仪表在销售量、销售收入及产值均位居同行业前三名,并有数年为第一名。原告的产品广泛应用于电力、煤炭、机械、冶金、化工、交通、建筑等多领域,为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首选,被用户誉为行业第一品牌。2008年原告获奥运工程优秀产品奖,2010年“斯菲尔”品牌荣获设计师优秀品牌十大电气品牌,2011年原告获节能中国优秀产品示范单位奖,及十大电气创新入围企业。同时,“斯菲尔”也是原告于1998年取得的注册商标,2011年该注册商标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原告采取字号与商标一致的战略强化了“斯菲尔”的品牌效应。由于原告的“斯菲尔”字号具有极大的市场优势,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试图通过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悄然产生。2011年底,原告接到客户举报后,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于2011年11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中的仪表仪器一项与原告完全一致,被告通过业务员上门、网站及购买百度关键词等方式进行市场推广。被告购买了原告的仪表,并自行拍成照片在其官方网站中作为其产品进行展示,引人误导被告的产品即为原告的产品,并且被告的仪表外观和原告几乎一致。被告在官方网站中将原告的工程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进行宣传,并将原告的招股说明书在其官网的新闻中心一栏中予以公布,并多次在网站推广中直接使用“斯菲尔”字样。更为明显的是,在百度中键入原告名称进行搜索,置顶显示的即为被告的多功能电力仪表、被告名称及其官方网站的推广链接。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仪表销售,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的侵权行为;2、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斯非尔”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至工商部门更改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斯菲尔”、“斯非尔”文字;3、被告在网站、对外宣传中停止使用与“斯菲尔”相同的文字;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合理开支45,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斯非尔公司辩称:1、原告所称的所有侵权行为均建立在www.sifiri.com基础上,但该域名与被告无关。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只能证明2014年1月14日当天该域名在百度上进行了推广,不能证明在其他时间内该网站也进行过同样的推广,且该网站并未宣称自己就是江苏斯菲尔公司。这可能是百度误将两家公司弄混的问题,不一定是被告自行设定的关键词。因此不存在被告进行百度推广的问题,也不存在该推广延续至今的情况。2、被告没有网站,也没有进行过网络推广,www.sifiri.cn及www.jcsepi.cn的域名也与被告无关。3、被告取得的“斯非尔”字号是正当使用,假如进行宣传也是合法的。原告是江苏的公司,不是全国的,“斯菲尔”也不是驰名商标。被告作为上海斯非尔公司,不存在名称侵权的问题。4、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完全不同,被告的多功能电力仪表、三相电流电压数显表和单相电流电压表的型号为SFRA或SFRB。5、原告没有证明损失和被告获利,原告所称的赔偿费用和合理费用也均不存在。综上,被告不认可原告的所有诉请,请求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江苏斯菲尔公司注册成立、经营情况及商标注册情况
原告江苏斯菲尔公司成立于1998年1月15日,原企业名称为江阴长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2006年7月3日变更为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4日变更为现名,公司注册资本3,7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量仪表的制造、仪器仪表、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气信号设备装置、电力电容器及其配套装置等。
第1212928号“斯菲尔”商标于1998年10月7日注册,注册人江阴长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显示器(电子)、音像接收机、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测量仪器等。2001年7月7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5月31日商标转让给江阴长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2007年5月9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2010年6月18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6日。
2009年-2013年原告连续五年在《低压电器》杂志上刊登广告。2010年-2012年原告连续三年参编《电气设计技术》杂志,宣传其产品。2011年-2013年原告在《电测与仪表》杂志上发布了若干期广告。
2009年12月,原告使用在测量器械和仪器、电测量仪器等商品上的“sfere”商标(注册证号为1212927)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2011年12月,原告使用在显示器(电子)、电测量仪器商品上的“斯菲尔”商标(注册证号为1212928)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
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电工仪器仪表分会(以下简称电工仪器仪表分会)2009年至2013年每年印发的“全国电工仪器仪表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统计汇总资料”(以下简称汇总资料)显示:2008年原告利润总额2,450万元,在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行业指标中排名第20位;2009年原告主营业务收入12,859万元,电工仪器仪表类产品销售收入12,67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95万元,利润总额2,614万元;2010年原告主营业务收入22,466万元,电工仪器仪表类产品销售收入16,467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594万元,利润总额3,584万元;2011年原告主营业务收入25,624.82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1,829.06万元,利润总额4,811.3万元;2012年原告主营业务收入22,517.18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0,928.41万元,利润总额3,648.54万元。
电工仪器仪表分会于2014年证明,根据2006年汇总资料和电工仪器仪表分会掌握的统计数据,江苏斯菲尔公司在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中的安装式数字仪表产品2006年产量、销售收入位于同行业内前三名。根据2008年-2012年汇总资料和电工仪器仪表分会掌握的统计数据,江苏斯菲尔公司在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中的安装式数字仪表产品连续五年产值、销售量、销售收入均居同行业内前三名。根据2009年汇总资料和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会掌握的统计数据,江苏斯菲尔公司2009年生产制造并销售的安装式数字仪表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及产值均居同行业第一名。
电工仪器仪表分会发布的《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发展报告》(2007-2008)在对于原告的介绍中讲到:从1997年开始,江苏斯菲尔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配电柜智能仪表开发的企业;1998年开始研发的第一代嵌入式多功能电能表,填补了国内空白,很好地满足了配电系统向集中、高效、可靠、智能方向发展的需求。江苏斯菲尔公司是国内数显智能仪表行业技术的“标杆”,拥有60多项专利,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跻身于中国仪表行业百强企业。江苏斯菲尔公司生产的各种仪表在很多大型项目中都有大量使用,比如国家奥运鸟巢项目中使用PA2000-3和PD194Z-9S4、康定机场项目中使用的PD194Z-9S4、越南阿曼水泥中使用的PD194E-2S4、中央电视塔项目中使用的PD194E-9F3、胜利油田项目中使用的PD194E-2S4等。
2008年10月16日,原告获得全国电工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GB/T22264-2008《安装式数字显示电测量仪表》系列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证书。2008年12月28日,原告生产的PA2000-3、PA2000-4多功能谐波表荣获北京土木建筑学会电气设计委员会颁发的北京2008奥运工程优秀产品奖。原告参加了2008年在国家体育场举办的中国(国际)建筑电气节能技术论坛。2010年12月原告荣获能有界·心无界设计师优选品牌十大电气品牌。2011年5月18日原告获评2011年“节能中国优秀产品示范单位奖”。2011年8月在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气技术》杂志社举办的“十大电气创新”系列研究活动中,原告荣获“2011年度十大电气创新入围企业”。2011年10月31日原告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告还取得了大量专利。原告2011年、2012年的《设计选型手册》中列举了原告产品应用在电力、核电、机场、建筑、交通、石化、市政、水泥、冶金、制造行业的众多工程项目。
原告获得了以下电工仪器仪表产品型号使用证书:PA194、PD194、PA195、PZ194、PZ195、PS194、PS195、JD194、JD195、PD195。
原告的“江苏斯菲尔”《设计选型手册》(2009年、2010年印刷)封面上印有“SFERE”、“精确到位追求完美”等内容。手册内有公司及产品介绍,页面下方有域名www.jcsepi.com。手册载明,原告仪表产品型号中,PA19代表数显电流表、PZ19代表数显电压表、PS19代表数显功率表、PD19代表数显多功能表;4代表交流信号输入,5代表直流信号输入;I代表电流,U代表电压,F代表频率,P代表有功功率,Q代表无功功率,H代表功率因素。在手册的“工程业绩”中包含了一汽大众汽车、吉利汽车、国家鸟巢体育馆、北京首都机场、上海纺织大厦等三百余个项目。手册封底有原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邮(sfere@jcsepi.com)等内容。
工信部网站ICP备案信息显示,原告的域名包括sfere-electric.com、sfere-electrics.com、江苏斯菲尔·公司、江苏斯菲尔电气.com、斯菲尔.com、斯菲尔·中国、斯菲尔电气·中国、斯菲尔仪表·中国、jcsepi.com、sfere-elec.com等20个。
(二)被告上海斯菲尔公司注册成立、经营情况
被告上海斯非尔公司成立于2011年11月7日,股东张龙品、郑威,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电气设备(除特种设备)、高低压电器及配件、互感器、气动元件、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塑料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的销售。
“上海斯非尔”《设计选型手册》封面上印有“SIFIRI”、“全国免费长途电话:400-021-0757”、“www.sifiri.com”、“精确到位追求完美”、“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等内容。在手册的“公司简介”中有对上海斯非尔公司的介绍,及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手册内有产品介绍,如型号为PDI94E、PDI94Z的多功能电力仪表,型号为PZI94U的单相电压表,型号为PAI94I的单相电流表等。在封底印有“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电话:021-543302185433207851619171全国免费长途:400-021-0757网址:www.sifiri.comwww.sifiri.cn中文域名:斯菲尔·中国”。在另一本“上海斯非尔”《设计选型手册》封面上印有同样的内容,在封底有“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电话:021-5433021854330278网址:www.sifiri.com”。
(三)原告江苏斯菲尔公司于2012年公证取证的情况
2012年8月3日,原告向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邬科为在公证处电脑上进入互联网进行了操作。在“百度一下”一栏内输入“斯菲尔郑威”,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一条“上海斯菲尔参展中国电器文化节-电气资讯-百方网”,进入“百方网”,页面显示“上海斯菲尔参展中国电器文化节2011年2月12日”的报道,内容为“中国电器文化节是乐清电气行业的一次伟大盛会……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也应邀分享了这场盛会。斯菲尔总经理郑威在接受百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斯菲尔已经是第六次参加乐清的文化节了,……据了解,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斯菲尔始终坚持‘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完善的售后’企业宗旨,服务电气行业。”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第二条“多种变送器(上海斯菲尔-供应信息-环球经贸网)”,页面显示“企业信息”,内容为“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点击搜索结果第五条“温州工商局”,在“开发区分局未参检企业名单2010-09-03”中,有“温州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威”。点击搜索结果第九条“天普实业有限公司”,进入“太平洋门户网站”,显示企业介绍,内容为“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标明联系人:郑威女士(经理),电话:54330278,传真:54330218,地址:上海奉贤区柘林镇迎新村2组212号,网址:http://www.sifiri.com。点击搜索结果第二页中的第一条“乐清市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乐清市-环球经贸网”,显示公司介绍“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有乐清市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信息,郑威(女士)经理,地址:上海奉贤区柘林镇迎新村2组212号,电话:54330278,传真:54330218等信息。点击第六条“23【推荐】优质网络电力仪表批发价格温州网络电力仪表零售价”、第九条“2SFRE301Y多种变送器(上海斯菲尔-温州百业网)”,均进入100YE百业网,网站显示内容同上。点击该页搜索结果最后一条“【PD194Z-9S7数显仪表】PD194Z-9S7仪表上海数显仪表报价-供应信…”,第三页第一条“东崎电力公司专业供应各款PD194Z-3S4网络电力仪表-供应信息”,第四页第一条“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专业供应各款多功能电力仪表-供应信息”,均进入环球经贸网,网站显示内容同上。点击搜索结果第四页第六条“5乐清市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百业网会员”、第七条“25乐清市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百业网会员”、第八条“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数显仪表厂家数显仪表报价数显仪…”,均进入100YE百业网,网站显示内容同上。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于2012年8月3日出具了(2012)锡澄证经内字第500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5008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审理中,被告确认郑威是其总经理,也是温州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日,邬科为还在“百度一下”中输入“斯菲尔张龙品”,搜索结果共有18条相关信息。分别点击这18条信息,均指向上海机电网(http://sh.jdzj.com),在“产品展示电力仪表”项下有基本信息,包括“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1日,公司: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张龙品,成立时间:2001,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联系电话:021-54330218,传真:021-54330278,联系人:张海江”等。在产品图片上有“上海斯菲尔电气”、“Tel:4000577887”字样。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于2012年8月3日出具了(2012)锡澄证经内字第500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5007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2012年8月15日,原告向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邬科为在公证处电脑上进入互联网进行了操作。在地址栏内输入www.sifiri.com,进入网站首页,显示“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企业荣誉、产品中心、新闻中心”等分类。在首页的“公司介绍”中称“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始终致力于多功能电力仪表的研制、开发与生产。公司现有产品几十个品种。”首页左侧有“产品列表”,右侧有“销售热线:5433027854330218”。在“产品展示”中,有“PA194I-9K4、PAI94I-2K1、PAI94I-2K4、PDI94E-9S4、PDI94Z-2S4”等型号的产品及介绍,在页面上方图片上有“上海斯非尔电气”文字。分别点击页面上型号为“PA194I-AK4”、“PA194I-AK1”、“PA194I-DK1”、“PA194I-2K1”、“PA194I-2K4”、“PA194I-3K4”、“PZI94U-2K1”的产品,放大后可看见其中6个产品上标的型号为“PAI94I-AK4”、“PAI94I-AK1”、“PAI94I-DK1”、“PAI94I-2K1”、“PAI94I-2K4”、“PAI94I-3K4”,在上述产品上还标有“江苏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页面底部有“Copyright2009-2012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Allrightsreserved”、“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电话:5433021854330278电子邮箱:sale@sifiri.com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0577-887”。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于2012年8月15日出具了(2012)锡澄证民内字第159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592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2012年10月22日,原告向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缪晓锋在公证处电脑上进入互联网进行了操作。在“百度一下”一栏内输入“PD194E-9S4上海斯非尔”,点击搜索结果第一条“PD194E-9S4、2S4多功能数显(电流、电压)表-上海斯非尔电气”,进入www.jcsepi.cn网站,首页有“主页公司产品应用新闻”等分类,并显示“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产品”中有“PZI94U-9K4、PZI94U-2K1、PAI94I-9K1、PAI94I-AK1、PSI94Q-9K1、PDI94H-2K1”等型号的产品介绍及图片,在图片上有“上海斯非尔电气”及“Tel:4000577887”字样。点击分类中的“应用”,页面左侧显示“制造、建筑、交通、机场、水泥、石化、电力、冶金、市政、核电”等类别,在各类别中有主要工程业绩介绍,如一汽大众汽车、吉利汽车、国家鸟巢体育馆、北京首都机场、上海纺织大厦等四十余个项目,其中有20多个项目与原告2009年《设计选型手册》中介绍的项目相同。在页面底部有“Copyright2009-2012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Allrightsreserved400-021-0757”、“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电话:021-54330218021-54330278电子邮箱:sale@sifiri.com”。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于2012年10月24日出具了(2012)锡澄证经内字第633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6333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经查询,www.jcsepi.cn域名的主办单位及网站名称是乐清市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www.sifiri.com,审核时间2011年9月27日。
(四)原告江苏斯菲尔公司于2014年公证取证的情况
2014年1月17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芮苓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入互联网进行了操作。在“百度”搜索栏内内输入“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后,搜索结果首页第一条及最后一条显示“多功能电力仪表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www.sifiri.cn”,“上海斯非尔生产各类多功能电力仪表,多功能电力仪表,网络仪表,电测量变送器”,右侧有“推广链接”字样。搜索结果第二条为“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www.jcsepi.com”。点击上述第一条搜索结果,进入域名为www.sifiri.cn的网站,首页显示“SIFIRI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欢迎访问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的公司……本公司现生产产品有:各类数显电测表、多功能电力仪表、网络仪表、电测量变送器、可编程智能仪表、微电脑计时仪、计数器……”,并有“首页、公司简介、产品中心、行业资讯、案例提示、人才招聘、联系我们”的分类。左侧有产品名称“多功能网络电力仪表”、“多功能电力仪表”等。右侧有“销售:021-54330218传真:021-54330278……销售:13917316135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点击“产品中心”,显示产品名称、照片及介绍:多功能网络电力仪表(LCD)PD194Z,PD194Z是上海斯非尔公司推出的新一代高端多功能电力仪表,(可替代PM800、PM700、PM200)适用于智能化中、低压变配电系统……;三相电流电压组合表PDI194UI;多功能谐波表付费率表(LCD)PA2000;多功能电力仪表(LED)PD194E;单相可编程电测表PA194I、PZ194U;频率表PD194F;功率因数表PD194H;功率表PS194P;点击“行业资讯”中的“上海斯菲尔参展中国电器文化节”,显示该文发布时间2012年8月9日,内容为“中国电器文化节是乐清电器行业的一次伟大盛会……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也应邀分享了这场盛会。斯菲尔总经理郑威在接受百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斯菲尔已经是第六次参加乐清举办的文化节了,……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始终致力于电测量仪表的研制、开发与生产……同时,斯菲尔始终坚持‘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完善的售后’企业宗旨,服务电气行业。”在页面底部有“2010-2012版权所有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1078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78号公证书)。审理中,被告确认上述网站中的销售电话是其原法定代表人张龙品的手机号。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查询结果显示,域名sifiri.cn的注册者为翁丽明,注册时间2012年7月18日。
当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芮苓还在地址栏上输入www.sifiri.com,进入该网址页面,首页显示“上海斯非尔电气”的名称,在“公司介绍”中讲到:“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现代化生产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始终致力于多功能电力仪表和数显表的研制、开发与生产。公司现有产品几十个品种。……企业宗旨: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完善的售后”。在“产品展示”中有各种型号多功能电力仪表等产品的照片,并配有“上海斯菲尔电气”字样,照片下方标明的型号有PDI94E-2S4、PD194Z-2S4、PDI94Z-3S4、PA194I-AKY3、PZ194U-2KY1等。在“新闻中心”中有“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2-12-12”,点击进入后显示“本文来源:证监会网站”。在“营销网络”中有中国地图,在地图上标有“斯菲尔电气”文字。在页面底部有“Copyright2009-2012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Allrightsreserved”、“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电话:021-54330278电子邮箱:sale@sifiri.com”。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1月23日出具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107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79号公证书)。原告为上述两份公证支付公证费4,000元。
2014年2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由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芮苓在公证处的电脑上进入互联网进行了操作。在地址栏内输入www.baidu.com,点击页面上的“百科”,在搜索栏内输入“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点击“进入词条”,显示“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的介绍。称“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保持着高速稳定的发展步伐。到目前为止,我们的固定客户数量已有14,500多个,潜在客户数量有3万多个,涉及国内外46个国家228个城市。公司四百多位员工,在全国设有26个办事处。”“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主要生产接线端子、仪表、数显仪表等”“公司地址上海奉贤区奉浦大道518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于2014年2月25日出具了(2014)沪东证经字第226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2261号公证书)。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审理中,经当庭上网查看,www.sifiri.com网站中的网页内容与www.jcsepi.cn网站中的网页内容相同。
(五)本院查明的其他情况
浙江东崎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郑威,投资人张龙品和郑威,经营范围配电开关控制设备、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等的制造、加工、销售。
2014年3月6日,镇江市正星电气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是原告的经销商,与原告有长期合作关系。原告为国内工业和民用智能化数显仪表研制、生产、销售的领军企业,该公司生产的仪表在行业内首屈一指。自2011年11月起,其发现市场上存在一家和原告公司名称非常相似的“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的仪表和原告的仪表型号相同,外观几乎一致,但价格便宜很多。其曾误认为上海斯非尔公司是原告的分支机构,经核实才得知与原告毫无关联,因此其拒绝采购上海斯非尔公司的产品,并向原告举报了该公司。
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5,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营业执照,由原告举证的企业核准通知书、准予变更通知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广告合同、企业参编协议、付款凭证、著名商标证书、汇总资料、电工仪器仪表分会的证明、《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发展报告》、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证书、荣誉证书、《设计选型手册》、5007号公证书、5008号公证书、1592号公证书、6333号公证书、1078号公证书、1079号公证书、2261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情况说明、域名查询信息、网页、《设计选型手册》、律师费发票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原告提供的印有“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和“浙江东崎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宣传单及被告销售合同等因无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销售记录因是其公司系统内的内部记录,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因是打印件,真实性均无法确认,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被告均是从事电气仪表等生产、销售的企业,因此属于同业竞争者。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被告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购买原告的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被告明知原告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而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近似的企业名称;被告在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斯菲尔”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公证证据保全的内容是否由被告实施;二、被告将原告企业名称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被告将“斯非尔”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及在宣传中使用“斯菲尔”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四、若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被告是否应当变更企业名称;五、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一、原告公证证据保全的内容是否由被告实施
1、域名为www.sifiri.cn、www.sifiri.com、www.jcsepi.cn的网站与被告是否存在关联性。原告对上述三个网站在2012年和2014年先后做了四次证据保全公证,并认为该三个网站由被告经营,但被告对此全部予以否认。本院认为,首先,从1592号(涉及www.sifiri.com)、6333号(涉及www.jcsepi.cn)、1078号(涉及www.sifiri.cn)以及1079号(涉及www.sifiri.com)四份公证书的内容看,进入上述三个网站后,均是对被告上海斯非尔公司及其产品的介绍,三个网站上的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均相同,网站上的联系电话也是被告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张龙品的。被告称涉案网站可能是竞争对手恶意建立的网站,欲对其进行商业攻击,但被告对此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没有说明其遭到商业攻击的事实和理由。网站的建设、运营需要投入不小的资金,被告也非知名企业,况且,从三个网站上的内容看均是对上海斯非尔公司的宣传,并无任何诋毁等对被告不利的言论,被告是网站的直接受益者,因此被告的上述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在上述三个网站的网页底部明确标明了网站的版权所有人是被告。网站上的版权信息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网站上的信息确定网站的所有人。被告虽否认该事实,但也未能证明涉案的三个网站由第三方经营。第三,原告提供的“上海斯非尔”《设计选型手册》上标明了域名www.sifiri.cn、www.sifiri.com。虽然被告否认该手册是其印制,但从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看,原告为本案诉讼而伪造该手册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手册可以认定为被告印制。最后,从当庭上网勘验的情况看,目前www.sifiri.com和www.jcsepi.cn两个网站上的网页内容是完全一致的,说明这两个网站的经营者是同一个,同时该事实也与域名查询结果一致,即www.jcsepi.cn指向的网站首页网址是www.sifiri.com。综上,虽然涉案三个域名的注册人均不是被告,但现有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这三个网站是由被告实际经营的。被告未能证明上述三个网站的经营者另有其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2、被告是否将原告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了百度推广。原告提供的1078号公证书证明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原告的企业名称后,搜索结果首页的第一条和最后一条均出现了www.sifiri.cn网站的推广链接。www.sifiri.cn网站的经营者是被告,百度网页上已标明了“推广链接”,说明被告与百度公司之间存在推广合同关系,且从关键词搜索原理和上述搜索结果看,存在将原告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的可能性。被告如果否认这一事实的,则其作为推广链接的当事方应当提供也有能力提供其与百度公司签订的推广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其没有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但被告未能提供,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了百度推广链接。
3、上海机电网上的信息是否由被告提供。本院认为,5007号公证书证明搜索“斯菲尔张龙品”后,所有的搜索结果均指向上海机电网,虽然该网站是第三方网站,但从网页内容看提供的是供应商的信息,网站上有“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均与被告相同,部分产品照片上还有“上海斯菲尔电气”字样及电话,与被告网站上的内容相同。因此可以认定系被告实施了该广告行为。
4、百方网、环球经贸网等网站上的信息是否由被告提供。本院认为,5008号公证书证明搜索“斯菲尔郑威”后,搜索结果指向百方网、环球经贸网等网站,网页中有关于乐清市东崎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及被告的介绍,使用了“斯菲尔”、“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的名称,由于这些网站是第三方网站,网站上又有案外公司的信息,原告也未证明被告与该公司的关系,因此,虽然部分内容与被告有关,但不足以认定该行为由被告实施。
二、被告将原告企业名称作为百度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基于原告的知名度,被告将原告的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推广链接有攀附原告企业知名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会造成相关用户对出现的搜索结果产生混淆或误认,误以为相关搜索结果与原告有关而进入相应的网页链接,从而增加了被告网站的点击量和商业交易机会。被告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作为搜索关键词并进行网站推广链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将“斯非尔”作为企业字号及在宣传中使用“斯菲尔”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原告现主张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能否成立应当结合原、被告企业字号是否近似、原告的企业字号是否具有知名度、被告是否具有主观恶意、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等因素综合判断。
首先,原告使用“斯菲尔”的时间早于被告使用“斯非尔”的时间。原告成立于1998年1月,原企业名称为江阴长江斯菲尔电力仪表有限公司,2007年5月变更为现名称。1998年“斯菲尔”作为商标由他人注册,2002年该商标被转让给原告。被告成立于2011年,故其使用“斯非尔”字号的时间远晚于原告使用“斯菲尔”作为字号和注册商标的时间。
其次,“斯菲尔”与“斯非尔”构成近似。“斯菲尔”与“斯非尔”读音相同,排列顺序相同,仅一字之差,“菲”只是比“非”多了个部首,两者均非固定词语,无特定的含义,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因此“斯菲尔”与“斯非尔”构成近似。
第三,原告在被告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连续多年在行业杂志上发布广告。电工仪器仪表分会证明原告生产销售仪表的销售量和产值,2006年、2008年至2012年均居同行业前三名,其中2009年居同行业第一名,证明原告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中国电工仪器仪表行业发展报告》中介绍原告是国内最早从事配电柜智能仪表开发的企业,是国内数显智能仪表行业技术的标杆,拥有众多专利,是行业标准的制定者之一,是中国仪表行业百强企业,在很多大型工程中有使用,并获得了一些荣誉。上述事实证明原告在1998年成立后,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在被告成立之前就已经在行业中取得了良好的商誉、较高的知名度以及市场竞争优势,“斯菲尔”作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被告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并意图使消费者对原、被告产生混淆。原告的股东是张龙品、郑威,浙江东崎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7日,投资人也是张龙品和郑威,经营范围包括仪器仪表等的生产、销售。因此被告的股东在被告成立之前就已在仪器仪表行业从业多年。由于原告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应当对原告有所知晓。被告在明知原告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与原告近似的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被告网站上的内容显示,其将“斯非尔”与“斯菲尔”字号混用,多次使用“上海斯菲尔电气有限公司”“上海斯菲尔电气”“斯菲尔电气”等字样;原告的产品型号为PA194、PD194等,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型号PAI94、PDI94等,将型号中的数字“1”改成了近似的字母“I”;被告在网站上将原告的产品作为其公司产品展示,将原告的部分工程业绩作为其工程业绩宣传;甚至在被告网站上的“新闻中心”中还出现了“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原告的域名为jcsepi.com,被告使用了jcsepi.cn的域名,与原告的域名名称相同,仅后缀不同。被告的产品手册封底还印有“斯菲尔·中国”的域名,该域名实为原告注册。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说明其具有傍名牌和引起客户混淆的恶意,意图使人误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或将被告产品误认为原告产品。而在第三方网站上海机电网、百方网、百业网等网站中出现的被告公司信息均是“斯菲尔”字样,虽然该网站上的内容不确定是被告上传,但客观上也造成了市场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恶意。
综上,原告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原、被告主要经营范围相同,被告为傍名牌,故意使用与原告近似的企业名称,并还在经营中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使相关公众对原、被告及其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若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被告是否应当变更企业名称
本院认为,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是最具识别意义的核心部分。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在某行政区划、行业领域外,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并不限制与其相同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因此被告的企业名称只要不与本市范围内同行业的其他已注册企业名称相冲突,即可被允许注册。但如果该企业名称的注册侵害了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他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被告以其企业名称是经工商局核准合法登记故而认为不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原告对“斯菲尔”享有在先的权利,被告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也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其恶意使用与原告近似的企业名称足以造成市场的混淆,故被告应当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斯菲尔”或“斯非尔”文字。
五、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对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民事责任,属自行行使诉讼权利,与法不悖。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不得在网站、对外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斯菲尔”企业名称。由于百度网站上已经不存在被告百度推广的内容,故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在百度搜索引擎上以原告企业名称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损失赔偿。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由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故本院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额:原告经营规模较大,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仪表产品的价格;原告的年销售量;被告成立于2011年11月,至今不到三年,经营时间不长;被告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规模远小于原告;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等。原告主张的公证费属于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过高,本院将根据律师收费标准、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本案的判赔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斯菲尔”、“斯非尔”文字;
三、被告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合理开支人民币34,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05元,由原告江苏斯菲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73元,由被告上海斯非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9,0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红霞
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琳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
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