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宜民初字第2219-1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周梅兰,
被告王国和。
被告宜兴市华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学圩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王国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创业大道25号。
法定代表人吉曙强,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梅兰、王国和、宜兴市华洲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何 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