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4082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所: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纸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南经济开发***大道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951301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课长。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提起反诉,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加庭审,***见,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52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蠡路421?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026521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51元,撤诉减半收取56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