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纸业(湖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4082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所: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纸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南经济开发***大道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69513011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课长。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应诉,提起反诉,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参加庭审,***见,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528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盘蠡路421?4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026521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51元,撤诉减半收取56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