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纸业(湖北)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353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05月02日。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纸业(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大道468号。 被告: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 被告: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盘蠡路421、423号。 本院于2021年06月29日收到原告***与被告***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宜兴市晓明保温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前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06月2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晏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