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民初260号
原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新安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11916(1/1)。
法定代表人:史玉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上兴初级中学,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481467448482H。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上兴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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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彭 骏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