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38某某与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民终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新安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11916。
法定代表人:史玉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工业集中区画诗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6716671C。
法定代表人:陈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与《上诉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晓琴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