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081911916,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埭头镇埭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家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 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文娟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