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湖北贸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6884号
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辉,河南得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贸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王亮。
被告:孙海兵,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贸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孙海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北贸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孙海兵返还不当得利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407700元(其中本金400000元,利息损失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21年2月1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其后利息损失继续计算至本金实际返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10日,原告向被告湖北贸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公转款400000元,用于购买装饰材料。该笔款项支付后,被告贸丝公司并未向原告供应任何材料。其后经原告向被告贸丝公司催要材料时得知,被告贸丝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400000元与被告孙海兵进行了分配(其中孙海兵取得279000元,被告贸丝公司取得121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400000元材料款而未提供相应的材料已经构成不当得利,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被告孙海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起诉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理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身份证住址为江苏省海门市,现海门市变更为海门区,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本案中被告湖北贸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江夏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海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海兵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肖梦琪
书 记 员  黄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