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6884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建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辉,河南得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贸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9000元的现金或财产。申请人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了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9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79000元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085元,由申请人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梦琪
书 记 员 黄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