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4民初5680号
原告:河南佳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8YM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留园街道新庄新村东入口**楼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0819609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佳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品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港公司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佳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596.46元及利息12902元(暂计算至2020年8月3日,之后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以上共计113498.46元;2、本案全部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5日,佳品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主要约定:佳品公司承包东港公司位于龙湖锦艺城1、2#楼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暂定金额为3159600元。该合同签订后,佳品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2019年11月20日,佳品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结算情况说明》,确认二被告剩余应付工程款为932196.46元,并承诺2019年11月29日前支付600000元;2019年12月29日前支付尾款332196.46元。后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欠工程款100596.46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及东港公司辩称,一、***不是合同相对方,其接收东港公司委托签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接,***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的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东港公司合同付款义务已经超额履行,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
首先,佳品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不合格,后更换施工单位。因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已包含机械费用,但工程仍需继续施工,经双方协商,施工现场所有工具作价计算至工程款内。但佳品公司私自拉走施工工具,并未将作价工具移交答辩人东港公司,后经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拒不返还,故应将该工具费用自总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其次,《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第七条第4款约定:“项目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质保期壹年,余款质保金待竣工验收结算后,待质保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现案涉施工1年质保期未满,质保金实际并未到达支付节点,但因工具款项金额的问题,截至诉讼时东港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1749404元,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扣减佳品公司拉走的工具费用,东港公司已经全额支付工程款,原告诉称未依约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原告逾期提供工程款发票,又怠于支付工人工资,已经严重违约,应当向东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东港公司依约预付合同款项,并根据工程进度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原告多次违反合同约定,未依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东港公司为了避免工程逾期已足额支付工程款,但原告在收到工程款后仍未开具相对应的工程款发票,截至目前,答辩人东港公司自行或委托***合计付款1749404元,原告仅交付1232196.46元发票,尚欠517207.54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未交付。原告的违约行为,致使答辩人无法正常抵扣及申报税务,给答辩人造成巨大影响,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约定,应向答辩人支付未交付开票金额20%的违约金103441.5元。
原告未按时向答辩人东港公司提供工人工资发放凭证,甚至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导致工人在派出所投诉,答辩人东港公司无奈,依据合同约定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合计522220元,根据合同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答辩人东港公司有权要求原告支付等额违约金522220元。
综上,答辩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答辩人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已经超额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两位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8月5日,供方佳品公司(乙方)与需方东港公司(甲方)签订《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主要内容:东港公司将龙湖锦艺城1、2#楼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交由佳品公司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暂定金额为31596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3064812元,税金为94788元),税率为3%。本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固定单价,乙方应缴纳自己所进行施工部分的税收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其他收费。三、工期。定于2019年8月16日开工,2019年10月31日竣工,协议总工期为80天。七、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后,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但经甲方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修改而引起工程量变更的除外。2、甲方在接收乙方正式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要求的付款比例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以保证乙方工程正常进展。涉及甲方公司垫资项目或标志性项目,工程款支付另行商定。3、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方可申请预付款,乙方开出发票,付预付款300000元。4、乙方每月凭甲方确认施工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的进度款80%;工程竣工后一个月付至累计审核总价的85%,甲方内审结算后二个月内付至内审结算价的95%;在发包人确认工程总价后两个月内付清;质保金除外,项目质保金为结算价的3%,质保期壹年,余款质保金待竣工验收结算后,如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5、乙方收款前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的税率为3%的普通发票,若提供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发票;甲方付款审查时一经发现,将暂停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并乙方须重新提供合格发票;如未能发现,因乙方发票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或工商处罚)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暂停支付全部应付款项,乙方须重新提供双方约定的合格发票,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开具发票的种类、税率的应按甲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9、付款方式为:现金转账。十三、违约及协议解除。1、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协议:(1)未经甲方允许,乙方擅自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生工作联系的;(2)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超过10日的;(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经返工后仍不符合质量要求的;(4)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经甲方书面联系后仍无改善的;(5)出现工人因工资问题闹事的。2、乙方应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甲方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发包人对甲方进行违约处罚的,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应承担的赔偿金及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抵扣,不足部分另行追偿。4、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5、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人员及施工设备必须于接到甲方解除协议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管理人移交工程,逾期未移交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已完成的合格部分的工程量,参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款方式予以结算。6、乙方保证乙方或乙方有关联的第三方不得有影响甲方声誉或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宣传,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7、若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付款,乙方给予宽延期二个月,或宽延期届满经乙方催告后仍未付款,则甲方应自催告后每延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乙方一份,甲方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订后,佳品公司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东港公司承诺的条件改变,导致双方意见不同,东港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经与佳品公司协商办理结算并退场,东港公司已于2019年11月8日安排其他班组进场施工。
佳品公司提交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结算情况说明,显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东港公司承诺条件改变,导致双方意见不同,现东港公司管理人员经过与佳品公司管理人员协商办理结算并退场,佳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生产所有费用结算情况如下:1、佳品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所施工的工程量根据合同内容据实结算;2、佳品公司在本项目施工产生所有费用总价为1850000元;3、在过程中,东港公司现场人员已付材料款617804元;4、在过程中,东港公司现场人员已付工人工资300000元;5、现剩余应付金额为932196.46元。6、东港公司将在2019年11月29日之前支付佳品公司指定账户600000元;二次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9日之前,支付佳品公司合同指定账户尾款332196.46元,若欠款人到期未归还欠款,债权人向郑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特立此据。东港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根据结算清单内容以条款执行(后附结算清单)在此期间原合同同样有效,此约定付款完成后原合同自动失效。佳品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注:根据后附结算清单付款,从离场开始一切后续问题与乙方无关。后附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分包安装结算表,结算表显示项目名称:龙湖锦艺城1、2#楼钢结构安装工程,分包单位:佳品公司。分项名称:一、钢结构工程。1、钢板:审核数量37.29吨,含税单价7899元/吨,审核价款294553.71元;2、钢架:审核数量139.75吨,含税单价7899元/吨,审核价款1103885.25元;3、楼梯:审核数量12.5吨,含税单价7899元/吨,审核价款98737.50元;4、B3-B6到货材料:审核数量14.47吨,含税单价4300元/吨,审核价款62221.00元;5、水泥压力板:审核数量89.30㎡,含税单价110元/㎡,审核价款9823.00元。二、其它项目。1、签证+零工:审核数量1项,含税单价163200元,审核价款163200元。2、工具费用:审核数量1项,单价40000元,审核价款40000元。3、审核数量1项,单价77580元,审核价款77580元。以上共计1850000.46元。三、已付款情况:917804元。合计932196.46元。注:(1)本单由项目部依据分包单位统计明细汇总成各分项工程量,单价为公司定额单价或公司审批价为准。其他一概不予认可。(2)工作量必须真实可靠,如查实有虚假的追究责任并处罚。分包单位班组:***签字,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拟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与二被告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了《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结算情况说明》,确认二被告剩余应付工程款为932196.46元,并承诺2019年11月29日前支付600000元,12月29日前支付尾款332196.46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违约支付工程款,至今仍欠100596.46元。东港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结算表第2项明确工具费用117580元,该工具费用已包含在结算总价内,但原告退场时将施工工具全部拉走,该结算表中的工具费用应当从结算价中扣除,故被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因前期未扣除工具费用,现如果扣除工具费用,3%的质保金已提前支付。
另查,1、东港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0月21日、10月28日、10月31日、11月3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9日、11月29日、12月23日、2020年1月22日、1月23日、6月9日、7月2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60000元、57804元、300000元、1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180000元、100000元、50000元、221600元、20000元,以上共计1749404元,双方共同确认已支付工程款为1749404元。
2、佳品公司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3、佳品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12月2日、12月30日向东港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0万元、632196.46元、30万元。庭审中,佳品公司称其已将剩余工程款发票开具,并于庭后提交法庭。
4、***系东港公司在涉案工地的现场负责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结算情况说明,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分包安装结算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回单详情,收款证明、收款收据,电话录音光盘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佳品公司与东港公司签订的《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部分,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施工合同签订后,佳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后因东港公司承诺条件改变,导致双方意见不同,东港公司管理人员与佳品公司管理人员经过协商办理结算并退场,并对佳品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所有费用结算,形成龙湖锦艺城1、2#楼夹层钢结构结算情况说明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分包安装结算表。结算表备注:本单由项目部依据分包单位统计明细汇总成各分项工程量,单价为公司定额单价或公司审批价为准。其他一概不予认可。据此可以认定,该结算情况说明及结算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该结算情况说明及结算表予以采信。结算情况说明对佳品公司施工的总费用、现场人员已付材料款、工人工资、剩余应付金额及如何支付进一步进行约定,故结算情况说明及结算表可以视为双方对佳品公司退场前所施工的涉案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双方均应受其约束。根据结算表及结算情况说明,总工程款为1850000元,双方均认可东港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1749404元,东港公司下欠工程款为100596元,应当予以支付。***系东港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东港公司承担,现原告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东港公司以佳品公司未向其开具工程款发票,又将结算表中工具拉走,佳品公司违约,应向其支付未开具发票金额的20%向其支付违约金103441.5元,同时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工具费117580元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从民事权利义务的角度讲,付款是东港公司的主要义务,而开具发票仅是佳品公司的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不成立抗辩权。查明佳品公司已将工程款发票开具,随时可以交付给东港公司,庭后已将发票提交法庭。双方结算后,东港公司未按结算情况说明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现东港公司要求佳品公司向其支付未交付开票金额的20%向其支付违约金103441.5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东港公司提交其工地现场负责人***与佳品公司的***的电话录音,该录音并不能证明佳品公司已将工具全部拉走,拉走多少,拉走工具的价值,无法确认,故东港公司要求从工程价款中扣除工具费用117580元的抗辩意见,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东港公司称佳品公司未按时向其提供工人工资和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向派出所投诉,为此,东港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522220元,佳品公司应向东港公司支付等额违约金522220元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支付工程款是东港公司的主要义务,东港公司未按双方结算情况说明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双方合同约定:如乙方未能及时发放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因工资问题闹事或向有关部门投诉的,甲方有权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垫付工资等额的违约金。该约定侵害了劳务工人因未得工资请求救济的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故其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利息,双方在结算情况说明中对还款时间进行约定,但对利息支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原告主***以100596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对利息起算点,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宜。故对原告主***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佳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596元及利息(以1005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佳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0元,减半收取计1285元,由被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