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08执33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留园街道新庄新村东入口2号楼(留园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德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陶俊麒,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东荡(河南)14号。
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8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认:一、被告陶俊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及逾期利息(2016年2月25日前为8万元,2016年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中的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6元,由被告***负担(其中384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3506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登记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情况,在现有条件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五菱牌汽车、苏E×××××长安牌汽车,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其中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3541.82元,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几乎无存款。除上述财产情况外,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41.82元;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执行通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五菱牌汽车、苏E×××××长安牌汽车,因本院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沈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