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21执异45号
在本院执行江苏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县××人联合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丰县××人联合会对本院冻结其单位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9月14日公开进行听证,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截止2017年4月20日,异议人账户内除1月19日汇入的200万元外,还有其他资金67余万元,超过了法院冻结的50万元,异议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冻结的50万元就是200万元的部分,故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1月19日,中共江苏省委驻丰县帮扶工作队向异议人账户汇入200万元,用于丰县重度××人家庭子女就学助学金。2017年4月20日,本院出具(2016)苏0321执763号裁定书,冻结了异议人账户内金额50万元。
另查明,2017年1月19日汇入涉案账户200万元,当天账户内有余额151740元,至2017年4月20日法院冻结50万元,该账户贷方共发生额520299.5元(不包括151740元),借方发生额527668.45元。
驳回异议人丰县××人联合会的执行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心红
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
人民陪审员 李玉武
书 记 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