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02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江苏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