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苏能供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3民终4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苏能供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北路与河清路交叉口兴隆大厦1#1-1013室。
法定代表人:张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矿大科技园2号楼A座8层。
法定代表人:梁继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斯玉,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市苏能供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该向定做人交付符合定作标准的承揽成果,才有权获得对价。本案《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达到工程合格。涉案工程未进行最终验收,对于是否符合标准、否为合格工程尚未有定论,承揽工程也尚未正式交付上诉人使用,双方一直对工程进行调试,付款条件根本没有成就。
中讯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讯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苏能公司:1、支付剩余款项56200元及利息(以562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为6463元);2、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2日,中讯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苏能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内容为苏能一卡通、监控、电子围栏工程,承包范围为一卡通、监控、电子围栏的施工及系统集成。开工日期2013年12月3日,工期30个工作日。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验收统一标准,达到合格工程。合同价款118000元。乙方承诺按照工程图纸进行施工,竣工并保证在质量保质期(一年)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10%预付款,即11800元;设备进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40%,即47200元;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40%,即47200元;满一年保修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总费用的10%余款,即11800元。
合同签订后,中讯公司进行施工,并于2014年3月安装调试完毕。2013年12月4日,苏能公司向中讯公司支付11800元。2014年3月28日,苏能公司向中讯公司支付5万元。之后,苏能公司未再付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苏能公司陈述涉案设备自2014年3月一直试用至今,同时主张涉案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向中讯公司提出过书面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中讯公司与苏能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中讯公司依约履行承揽合同后,苏能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承揽费用,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则应当承担继续支付的责任。合同总价款为118000元,苏能公司共计支付61800元,尚欠56200元未付,故中讯公司要求苏能公司支付费用56200元的诉请,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苏能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应当赔偿中讯公司的利息损失。涉案工程于2014年3月安装调试完毕,该院确认实际调试安装完毕的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苏能公司应在2014年4月1日支付中讯公司47200元,于2015年4月1日支付11800元,因此中讯公司主张的利息应当按照应付款的时间及金额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即自中讯公司主张的2015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44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1800元为本金,均按照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苏能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质保期内向中讯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讯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苏能公司一次性支付中讯公司承揽费用56200元及利息(以444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11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均按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苏能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苏能公司以涉案承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款项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涉案承揽工程虽未进行验收,但苏能公司认可中讯公司已于2014年3月交付承揽工程并进行调试,且其后一直进行试用。苏能公司本案中主张承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诉讼前曾向中讯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因此,苏能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款项,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上诉人徐州市苏能供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宏
审 判 员  冯昭玖
代理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