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03执27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2号楼A座8层。
法定代表人:梁继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区1-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3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82909.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7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7年9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
3、2017年9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产已由本院查封,但本案为轮候查封,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
4、2017年9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C×××××号、苏C×××××号汽车各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本案为轮候查封,且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时无法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
5、2018年1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臧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