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03民初6462号
原告: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2号楼A座8层。
法定代表人:丁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楚,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区1-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