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03民初6462号
原告:江苏中友讯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2号楼A座8层。
法定代表人:丁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楚,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御花园商业楼A区1-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为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