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11执15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42716L,住所地镇江市。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11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190545.3元、炸药和爆破器材款84663.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长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和利息总额,以275208.9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7698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六笔,共计4926.89元(扣除执行费4144元,实际发放申请执行人案款782.8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前往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前往被执行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执行费414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案款782.89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11民初58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翔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