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2民初1549号
申请人: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陈丰村168号。
法定代表人:宋振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云马,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环科园绿园路489号中节能(宜兴)环保产业园6#厂房。
申请人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镇江市不动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建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胥海波
书 记 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