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1549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32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52元,由原告镇江市振兴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胥海波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