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陆金宏与***、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泰姜民初字第0379号
原告:陆**,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东环北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金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8元,依法减半收取1594元,由原告陆金宏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