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姜民初字第0378号
原告:钱普进,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姜堰市创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普进与被告***、江苏创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普进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普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依法减半收取14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