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

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1民初4129号 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仪征新能源虎豹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仪征新能源虎豹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5元,减半收取计4487.5元,保全费3107元,合计7594.5元,由原告苏州昆仑绿建木结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 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