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京海,扬州市邗江区广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升鑫工艺服饰品厂,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升鑫工艺服饰品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91执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