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民初4794号
原告:扬州市某某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某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扬州市某某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某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某某营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某某营造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某某营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1575元,减半收取为5787.5元,由扬州市某某营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