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003财保11号
申请人: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汊河街道兆元路**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扬州***鞋业有限公,住所地在仪征市***盘古工业集中区**号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江苏禹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华厦营造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伶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