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031号之一
原告: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来凤路3号颐家名苑26幢231室(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长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其永,江苏举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珠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杰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计208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5208元,由江苏辰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诗桐
见习书记员  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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