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702民初3697号
原告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协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中第八条约定:因本协议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主同意应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 -2-
提交徐州市有关部门进行仲裁。经查徐州市只有徐州仲裁委员会一间仲裁机构。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有仲裁条款,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内容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当按仲裁程序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9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江苏财富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锋
书记员 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