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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3561号
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张 雷
书记员  曲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