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1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9年5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勇,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江苏正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9号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孟勇,总经理。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正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311民特4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江苏正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如双方未按照和解约定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11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志刚
审判员  孙 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