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20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翟彩霞,该单位局长。
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孟勇,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汇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行审4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徐州市泉山区房产壹套,因该房产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10月依法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2019年10月18日与本案申请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