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8执53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丛 喆
审 判 员 韩毅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