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7民初7413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耕。
原告***与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47 067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0 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以26 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3.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3年分期返款活动”优惠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位于北京市XX区林萃西里X号楼X单元102室进行装修。工程结束后,依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连续三年向原告返款共计67 239元。2018年12月被告第一次向原告支付20 172元,但之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再支付给原告任何款项。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30日前分两次向原告返款47 067元。但原告至今未曾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
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11月签订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签订“3年分期返款活动”优惠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位于北京市XX区林萃西里X号楼X单元102室进行装修。工程结束后,依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应连续三年向原告返款共计 67 239元。2018年12月被告第一次向原告支付20 172元,但之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再支付给原告任何款项。2019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和2020年4月30日前分两次向原告返款47 067元。但原告至今未曾收到被告支付的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应款项和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具备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47 067元;
二、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0 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以26 89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算,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68元,由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张林
二〇二二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助 理 周歆卉
书 记 员 展 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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