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1379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陈耕,其他不详。
原告***与被告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俊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轻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装饰装修款167 765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算基数分别为71 899元和95 866元,其中71 899元由2020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95
866元由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4倍计算)。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3日,原告和被告在居然之家北四环店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精品家居)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位于昌平区房屋的装修服务,原告当即支付了一半设计费4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一张。2017年12月24日,在被告提供的《居室装修报价单》基础上,原告和被告又在居然之家北四环店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代购材料补充协议》《轻舟装饰‘3年分期返款活动’优惠协议》,工程期限为160天,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原告又支付了设计费、工程款、主材款等共计337 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三张。在《轻舟装饰‘3年分期返款活动’优惠协议》中约定,原告在被告处消费的工程施工款、主材款、设备款、土建款、软装款、家具款等均可享受50%的返款,被告向原告提供了一份《东筑.上品主材一览表(返款活动)》。被告还介绍说若于2017年12月25日前预付足够的主材款,所有前述约定内容的消费均可享受分3年返还50%装饰装修款的优惠,装修结束后分3年3次返还全部款项。所以,原告根据初步概算,于2017年12月25日又补充预付了主材款273 000元,被告开具了收据一张。至此,原告共向被告刷卡支付了装饰装修款614
000元,有被告开具的五张收据和原告的11张刷卡付款凭条为证。开工后,原告与被告补充签订了一份《土建施工合同》,合同金额44 747元,由前述已交款项中列支。之后,装修顺利进行,按期竣工。2018年10月17日,被告主材设计师袁维通过微信给原告发来《轻舟装饰完结对账单》和《轻舟装饰返现对账单》。2018年11月27日,被告为原告换开了《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除返款部分之外所消费的款项,并办理了《返款事宜》及《客户刷卡退款说明》,其中显示,返款时间与金额分别为2019年1月31日返款65 187元、2020年1月31日返款65 187元、2021年1月31日返款86 916元,合计217 290元。原告发现被告遗漏了土建款部分的返款,遂与被告客户经理郭跃联系补办。2019年2月22日,郭跃通过微信发给原告补办后的土建款数据,分别是6712元、6712元、8950元,合计22 374元,返款时间同前述。这样修正后的返款金额分别是71 899元、71 899元、95 866元,合计239
664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分两笔共返款65 187元。2019年3月22日,被告又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补充了一笔土建款返款6712元。至此,被告履行了第一年的返款,合计71 899元。但是,此后被告不再按时返款。直至2020年4月21日,已经逾期近3个月,原告仍然未收到被告的第二年返款。在无法与被告总部取得电话联系的情况下,原告微信催问郭跃,她的答复是总部年后一直未上班,她所就职的北居然分部上班了。之后多次催问郭跃,她的答复依旧,并且被告合同中提供的所有部门的电话均无法拨通。无奈,2020年7月16日,原告按郭跃提供的地址前往被告总部查看,结果,被告原来提供主材选购的四层业务区已被另行出租,被告办公的五层大门紧锁,已经人去楼空,门上贴满了欠款通知,大厦保安说已经几个月没有见到过被告公司的人来上班了。原告又马不停蹄直奔北居然,出乎意料的是被告的第二分部也停止营业了,原告立刻联系客户经理郭跃,她说门店关闭了,她现在也赋闲在家。时至今日,被告承诺的第三年返款时间已经过去了,但仍然不见被告返款。同时,原告依然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除收到第一年的返款外,再未收到被告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返款。如前所述,被告两年的欠款总额为167 765元,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等合同合法有效,并由居然之家北四环店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居然之家《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盖章予以确认和保障,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装饰装修费用,但被告在实际竣工日期后未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返还原告大部分费用,属于违约行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轻舟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甲方)与轻舟公司(乙方)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精品家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装修房屋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该工程项目套内使用面积206平方米,设计服务费按照套内使用面积38.8元/平米计取,设计服务费总额为8000元,双方在2017年12月1日共同到现场进行房屋内检,乙方设计师为王会来。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当日,***向轻舟公司交纳设计费4000元。
2017年12月24日,***(发包方、甲方)与轻舟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地点为,工程装饰装修面积196㎡;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工程期限为160日,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10日;工程款为127 070元;工程设计师为王会来,施工负责人为任勇。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当日,***向轻舟公司交纳“制图费(三年返)”4000元、“工程款(三年返)”127 070元、“主材款(三年返)”205 930元。
同日,***(甲方)与轻舟公司(乙方)签订《轻舟装饰‘3年分期返款活动’优惠协议》(以下简称《优惠协议》),约定本次活动为乙方限时推出的限时超值装修活动,本次活动最晚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装修模式为个性化装修模式,优惠品种为3年返款50%;甲方付款规则为甲方应在活动截止日前交纳全部款项,甲方未能交纳全部款项的,以甲方在活动截止日前所交纳的款项作为参加分期返款的依据;返款时间节点及比例为施工工期小于一年的,按照实际开工日期起算,满一年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15%,满两年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15%,满三年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20%,返款基数按可返款金额部分核算;全部消费额指与本工程相关的在乙方所有实际发生的金额;不可返款金额指工程及土建部分的管理费、税金、刷卡费、设计费,主材及软装家具部分的远程费、加工费、配件费、小单费、安装费、地暖刨地及回填费、暖气改管,不参与优惠返款,详见主材/软装一览表;可返款金额为全部消费金额减去不可返款金额之后的剩余金额。双方还约定了其他合同权利义务。
2017年12月25日,***向轻舟公司支付“‘三年返’主材预付款”273 000元。该材料中“收款人”处有“郭跃”签字。
2018年11月27日,轻舟公司向***出具“*设计服务*设计费”8000元及“*建筑服务*装修款”361 267元的发票。同日,郭跃在轻舟公司加盖公章的《客户刷卡退款说明》中的“持卡人签字”处签字。
轻舟公司加盖公章的《关于‘3年分期返款’家装活动返款事宜》(以下简称《返款事宜》)中载明“返款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2020年1月31日和2021年1月31日,金额分别为65 187元、65 187元、86 916元,合计为217
290元”。
2019年2月22日,***与郭跃通过微信对返款事宜进行协商。***发送微信“加建部分的返款手续办好了吗?第一笔返款付出了吗?请帮忙落实一下,谢谢!”。郭跃回复“我问问财务”“6712、6712、8950,合计22374。”“这是土建部分”“返款得十五个工作日,估计下个月了,中间跨年了”。***回复“好吧,多谢!”
2019年3月18日,轻舟公司向***支付65 187元。2019年3月22日,轻舟公司向***支付6712元。
上述事实,有《室内装饰装修(精品家居)设计合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轻舟装饰‘3年分期返款活动’优惠协议》《关于‘3年分期返款’家装活动返款事宜》《客户刷卡退款说明》、发票、收据、交易详情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与轻舟公司签订《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及《优惠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轻舟公司支付了装修工程款项,轻舟公司理应按照《优惠协议》的内容向***返还款项。根据轻舟公司盖章的《返款事宜》及其工作人员郭跃的微信内容,本院确认轻舟公司应返还***的款项为239 664元。现轻舟公司已经返还***71 899元,故本院对***要求轻舟公司返还剩余167 76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要求轻舟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现轻舟公司未按照《优惠协议》及《返款事宜》中约定的时间及数额返还***款项,给***造成了损失,故本院对***的该部分损失请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轻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167 765元;
二、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利息(以71 89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95 86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5.3元,由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俊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京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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