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3执102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2547J。
法定代表人:陈耕,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5 629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查到其名下有号牌号码为×××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由于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故暂无法采取进一步执行措施。本院经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进行的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3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 峰
审  判  员   焦海龙
审  判  员   张海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吴嘉宝
书  记  员   崔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