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7160号
原告:*高新,男,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正建,如皋市高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市磨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卓吾路1号。
负责人:戴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紫竹园312幢四层1-21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高新与被告***、如皋市磨头镇人民政府、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新于2019年1月8日以与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高新负担。
审判长汤美珠
审判员冒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