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525号
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82747423R,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赵生群。
被执行人: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725966550,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贺宜良。
本院在审理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50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汤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