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2民初5978号
原告:成明,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紫竹园312幢4层1-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明与被告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成明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明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明撤回对被告江苏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明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