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元建设有限公司

淮安市晶彩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江苏乾元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1号
原告:淮安市晶彩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5XQ005。
法定代表人:李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2593868H。
法定代表人:李万洪,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市晶彩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晶彩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峰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姝言
书 记 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