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71号
原告:淮安市晶彩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5XQ005。
法定代表人:李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乾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西路******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2593868H。
法定代表人:李万洪,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淮安市。
原告淮安市晶彩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2022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晶彩空间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朱峰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姝言
书 记 员 沈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