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文庙新天地C区1号楼4室。
法定代表人:顾涛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纵七路东侧、横二路北侧1幢。
法定代表人:李登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0)苏0804执22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阴区永福华府小区10幢商住楼106、107、108、109、110室共5套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江苏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阴区永福华府小区10幢商住楼106、107、108、109、110室的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车正义
审判员 徐燕红
审判员 赵传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