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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执2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董事长。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8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0万元及利息。二、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2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0元,合计25900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服本案执行依据,正在江苏省高院申诉,江苏省高院已经立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待江苏省高院最终判决后,被执行人一年内全部付清案款。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26执212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 堂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