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91民初1186号
原告:***,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新村3区1排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下列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协助注销原告在被告处的二级建造师注册。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二级建造师市政专业电子证书,2021年3月1日,被告招聘原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原告二级建造师在被告单位注册,至2021年5月6日,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任何工资或费用,原告要求被告配合注销原告在被告单位的建造师注册,但被告一直拒绝,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二级建造师确实在被告公司名下,但是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曾在被告单位闹事,对被告单位造成财产损失,该事正在派出所处理。在事情处理过程中,当时被告主张的是3万元,原告答应赔偿被告1万元,后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协助注销案涉建造师证件,原告应当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单位为被告,注册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有效期至2024年4月7日。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一致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实际用工的事实,被告未向原告发放过工资,也未替原告缴纳社保。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等证据载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返还原物。原告的相关证书应由原告负责保管、使用,现
原告不同意被告继续使用,故被告无权继续占有,应当予以返还。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注销在被告名下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财产损害赔偿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理涉。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在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处的注销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3)。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茜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