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执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明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891执43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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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海忠
审 判 员 罗春国
审 判 员 伏 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家祥
书 记 员 陈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