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民终44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济南路新村3区1排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上诉人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891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明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协助办理二级建造师、安全员B证变更手续”,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支付了安全员B证考试报名费、培训费以及建造师继续教育费用,根据双方约定,如果被上诉人违约应将上述费用退还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中同意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二级建造师、安全员B证变更手续的前提是被上诉人归还相关考试、培训、社保费用,但一审法院对此项未处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社保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双方未约定考试费用承担问题,其也未参加过继续教育,上诉人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3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31500元、经济补偿金45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原告社保转移手续及二级建造师、安全员B证的变更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3月,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等证书交由被告注册。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也未支付工资,2021年6月20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1年6月21日,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诉至法院。
关于原告是否提供劳动,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被告处工作,并提交录音、微信截图、工程量确认单,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双方仅是挂证关系,被告已有一年多没有项目施工,工程确认单是找原告帮忙现场丈量,并提交员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经查,员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表中并无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监督;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经济上是否依赖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被纳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以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场所等是否由用人单位决定等各个方面综合进行考量。本案中,原告的建造师等证书虽然“挂靠”在被告公司名下,但原告实际上并未受被告公司的管理、监督,原告也未在被告公司生产组织体系进行劳动,被告也未支付过原告劳动报酬,故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因此对原告主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同意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二级建造师、安全员B证变更手续,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明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二级建造师、安全员B证变更手续。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二审中,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通话记录1份,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系劳动关系,并非证书挂靠关系。
上诉人明润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提交法院的通话记录有删减,不能反映通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
二审经审理确认一审已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明润公司主张其为被上诉人***缴纳考试报名费、教育培训费、继续教育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并约定如被上诉人违约应退还各项费用,但上诉人在一审、二审中均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二审中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明润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鉴于被上诉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理涉,本院已向被上诉人***进行了法律释明。
综上所述,上诉人明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仕龙
书 记 员  赵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