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5697号
原告:***,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宏,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72564645L,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城5区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磊,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黄花塘镇社会事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3046987459XM,住所地盱眙县黄花塘镇旧铺街道平原路。
负责人:申太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利,盱眙县旧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兵,盱眙县黄花塘镇社会事业局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盱眙县黄花塘镇社会事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银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