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4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开民初字第302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7月10日生。
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明润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代理审判员周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