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82民初277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上述两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726177942,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青年东路**(东亭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曙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荣,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盐城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RA6BH37,,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建军东路**大星商办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孙仁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盐城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荣,盐城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返还保证金135万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3日,被告齐家公司与被告百年公司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被告齐家公司将齐家酒店盐城大丰区瑞丰商贸中心店室内装饰工程发包给被告百年公司施工,被告百年公司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两原告实际施工(两原告为合伙施工该工程)。期间,两原告按约将15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被告百年公司,被告百年公司亦按约支付给被告齐家公司,后被告百年公司因种种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施工(现原告已撤场),两原告仅施工了部分工程量为752499.97元,导致原告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人窝工损失、管理人员工资等)。后两被告仅返还保证金15万元,支付工程款59万元,目前尚欠保证金135万元及工程款162499.97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此状,望贵院判准前请为感。
被告江苏百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与两名原告是挂靠关系,我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该案所有从前到后的联系都是由他们双方自行协调的,以及款项的交付也是他们自行结算的。而且我司收取的任何款项比如保证金都已经转给了齐家公司,因此我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盐城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应当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两原告是挂靠在百年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3、收到150万元的保证金是事实,但是我公司已经返还了74万元的保证金;4、目前工地的现状只有三间房屋进行了装修,但该装修没有全部完成,其中主材是由我公司提供,所以三间房屋的装修费用根本没有达到原告诉称的75万多元;5、目前被装修的三间房屋质量不达标,多处脱色、起鼓,而且原告在施工中将消防管道和烟道以及消防用的淋喷头被拆除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原告至今未予整改;6、由于原告施工不规范导致我公司无法将房屋交付给产权人盐城前海置业有限公司,为此扣押了我公司100万元的保证金。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合伙关系。2018年1月13日,原告**、***挂靠被告百年公司与被告齐家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由百年公司承包齐家酒店盐城大丰区瑞丰商贸中心店内装饰工程。施工准备期为300天,样板房最迟于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工期为300天;履约保证金总额为150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后按10个月每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10%分批无息退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筹集150万元保证金通过被告百年公司交给了被告齐家公司。2018年3月,原告方进场施工。2018年4月,被告齐家公司返还首期保证金15万元给被告百年公司,被告百年随即将该款转给了原告方。2018年5月,因被告齐家公司未能提供设计图纸等多种原因,致工程陷于停工状态,至今未能消除。被告齐家公司除首期保证金返还外,未给付被告百年公司任何款项。2018年7月至9月前后,被告齐家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方款项达59万元。因案涉工程未能恢复施工,被告齐家公司未能返还保证金,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银行明细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两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均明确知悉案涉工程由两位原告挂靠被告百年公司进行施工,故案涉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被告百年公司为两原告之利益出借资质,未对案涉进行施工、管理,亦未收取任何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保证金的处理也仅为代转代收,两位原告及被告齐家公司对被告百年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各自相对方均是明确的,故原告方向被告百年公司主张保证金的返还,缺乏事实依据,于法不应采纳。被告齐家公司作为保证金的收取人,也明确知悉其实际合同对象和保证金交纳人均为两原告,故被告齐家公司应当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担保证金的返还责任。因原告方已进行了部分施工,客观上存在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又因被告齐家公司首次返还保证金是通过被告百年公司返还,并按照合同约定返还了15万元,结合保证金返还方式、返还数额及返还时间上综合认定,无法证实被告齐家公司后续支出款项系保证金的返还,故本院认定被告齐家公司实际已返还质保金15万元。综上,本院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盐城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35万元,并承付该款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被告齐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2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锋
人民陪审员  曹东风
人民陪审员  李明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昀
附录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