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XX与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民终1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212。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福才村一组紫金国际大厦1幢706室(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XX因与被上诉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娴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