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161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C)。

法定代表人:陈晓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依据生效的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6360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王**价值人民币81040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