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16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C)。

法定代表人:杨长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63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2020年8月30日前各支付375000元。原告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5日前向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各交付37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如原告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期交付增值税发票,则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延期同等时间支付与延期交付的增值税发票同等金额的款项。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款项(扣除已履行部分),并可要求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元;被告王**对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

1、2020年7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2020年7月10日、2020年10月17日、2020年12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2020年7月23日网络冻结被执行人王**名下银行账户,并扣划27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7.23-2021.7.22),2020年9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9.9-2023.9.8),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年代久远,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法院查封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1月20日,执行人员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张爱武

审判员  王兆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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