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383号
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路博客领地1幢40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29号紫金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亿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盐城钢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